法律對吸毒者的懲罰是什麼?
毒品對人類和社會的危害是巨大的,吸食毒品不僅會花費吸毒者大量的金錢財產,而且對其身心健康也會造成極大的傷害,吸毒者對毒品產生心理和身體依賴後,辛苦勞動換來的財富被消耗,健康的身體被傷害,良好的心理被扭曲,和諧的家庭被破壞,因此,吸毒者應受到法律的管束和制裁,那麼,法律對吸毒者的懲罰措施是什麼呢?
法律對吸毒者的懲罰是什麼?
根據《治安處罰法》及相關規定,對於吸毒的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吸毒成癮者需要實施強制戒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1、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2、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3、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4、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第四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
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於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於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
第三十一條 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檢測。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
第三十三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户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綜上所述,法律對吸毒者的懲罰措施包括10-15天拘留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拘留期為5天以下,罰金500以下,同時,對成癮者公安機關可以實行強制戒毒,期限為兩年,最長可延長到三年,也可以實行社區戒毒,其規定期限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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