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的立案標準
森林作為一種重要環境資源,它是構成人類生存環境的基本要素,隨着人們對環境保護的日益重視,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也開始逐漸為人們所熟知。但是判斷是否構成此罪,要看實際有沒有符合規定的立案標準規定。那法律中規定的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的立案標準
(刑法第407條)
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允許採伐數量累計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導致林木被超限額採伐10立方米以上的;
2.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林木被濫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導致幼樹被濫伐1000株以上的;
3.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防護林、特種用途林被濫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200株以上的;
4.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樹木被濫伐的;
5.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國家禁止採伐的林木被採伐的;
6.其他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情形。
二、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構成要件
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是指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具體來説,要構成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需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一)行為人須是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
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是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不能構成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
(二)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失。
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故意不構成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也就是説,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所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過失造成的。
(三)行為人客觀上具有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的行為。
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情節嚴重的行為。
(四)行為人的行為侵犯了國家的林業管理制度。
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林業管理制度,具體地是指國家審核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部門對許可證的正常管理活動。
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構成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需要注意的細節很多,如果是具體案件的話還涉及證據的收集、辯護的技巧等等,另外此時也要考慮到立案標準,要是有相應的行為,但並沒有達到立案標準規定,那麼此時最多隻能按照違法行為進行處理,而不能認定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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