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主觀方面是什麼
一、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主觀方面是什麼
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故意不構成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也就是説,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所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過失造成的。也就是他而當知道自己超發、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可能會發生一定的社會危害結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藉着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行為人主觀上的過失是針對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而言,但並不排斥行為人對違反森林法規定或對超發、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則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不是出於過失,而是出於故意,不僅預見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發生,那就不屬於玩忽職守的犯罪行為、而構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二、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相關規定
[刑法條文]
第四百零七條 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法律]
《森林法》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超越職權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關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未予糾正的,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2 法釋[2000]36號)
第十二條 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零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以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定罪處罰:
(一)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允許採伐數量累計超過批准的年採伐 限額,導致林木被採伐數量在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林木被濫伐。十立方米以上時;
(三)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珍貴樹木被濫伐的;
(四)批准採伐國家禁止採伐的林木,情節惡劣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七條 本解釋規定的林木數量以立木蓄積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
本解釋所稱“幼樹”,是指胸徑五釐米以下的樹木。濫伐林木的數量,應在伐區調查設計允許的誤差額以上計算。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十六)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案(第407條)
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是指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允許採伐數量累計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導致林木被代數量超過10立方米的;
2.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林木被濫伐20立方米以上的;
3.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珍貴樹木被濫伐的;
4.批准採伐國家禁止採伐的林木,情節惡劣的;
5.其他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情形。
每個犯罪都是對主觀方面有所要求。有些時候行為人的主觀不同,可能不認定構成犯罪,又或者是不成立此罪,但是卻構成其他的罪名。就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來看,法律中規定的主觀要件是過失,換言之在行為人出於故意實施了相關行為的情況下,此時就不能成立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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