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林木採代許可證罪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一、關違法發放林木採代許可證罪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刑法》條文
第四百零七條 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法律]
《森林法》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超越職權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關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未予糾正的,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司法解釋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零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以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定罪處罰:
(一)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允許採伐數量累計超過批准的年採伐 限額,導致林木被採伐數量在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林木被濫伐。十立方米以上時;
(三)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珍貴樹木被濫伐的;
(四)批准採伐國家禁止採伐的林木,情節惡劣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七條 本解釋規定的林木數量以立木蓄積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
本解釋所稱“幼樹”,是指胸徑五釐米以下的樹木。濫伐林木的數量,應在伐區調查設計允許的誤差額以上計算。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十六)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案(第407條)
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是指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允許採伐數量累計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導致林木被代數量超過10立方米的;
2、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林木被濫伐20立方米以上的;
3、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珍貴樹木被濫伐的;
4、批准採伐國家禁止採伐的林木,情節惡劣的;
在我們國家並不是説林木絕對不允許砍伐,但是砍伐是需要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之後才能夠進行確定的。每年林木砍伐的數量是有限度要求的,如果大批量的砍伐林木,將會破壞環境,因此違反法律規定,發放砍伐林木許可證是會構成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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