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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的概念是什麼?

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的概念是什麼?

森林是人類寶貴的資源,與自然環境、動物保護、以及工農業生產都有着十分緊密的關聯,為了保護生態環境,控制森林樹木砍伐,保證良好的森林再生循環,我們國家對林木採伐實行了許可證管理制度,沒有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的嚴禁盜砍盜伐,否則從嚴從重處罰,那麼,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的概念是什麼呢?

一、什麼是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

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是指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

二、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的立案標準

濫用職權、濫發採伐許可證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才構成本罪。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允許採伐數量累計越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導致林木被伐數量超過10立方米的;

2、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林木被濫伐20立方米以上的;

3、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珍貴樹木被濫伐的;

4、批准採伐國家禁止採伐的林木,情節惡劣的;

5、其他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情形。

三、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如何量刑?

1、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森林法》的相關規定: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超越職權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關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未予糾正的,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零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以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定罪處罰:

(1)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允許採伐數量累計超過批准的年採伐 限額,導致林木被採伐數量在十立方米以上的;

(2)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林木被濫伐。十立方米以上時;

(3)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珍貴樹木被濫伐的;

(4)批准採伐國家禁止採伐的林木,情節惡劣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並不是所有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的行為都會被判本罪,必須要滿足上述5個條件,達到情節嚴重的情況才會被判定為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情況則是採取責令糾正、行政處分等行政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