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判斷是否構成介紹賣淫罪
一、怎樣判斷是否構成介紹賣淫罪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這裏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單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對象的數量和介紹次數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介紹,是指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勾通撮合,使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為,俗稱“拉皮條”。實踐中,介紹的方式多表現為雙向介紹,如將賣淫者引見給嫖客,或將嫖客領到賣淫者住處當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單向介紹,如單純地向賣淫者提供信息,由賣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本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
二、介紹賣淫罪怎麼判刑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有關介紹賣淫罪量刑標準如下:
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是否構成介紹賣淫罪,其實是很重要的。若認定不構成此罪的話,當然也就不能按照《刑法》中規定的定罪處罰。而一旦認定構成介紹賣淫罪的話,根據法律的規定,一般情況下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請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讓他們幫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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