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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賣淫罪是怎麼構成的

介紹賣淫罪是怎麼構成的

行為人要是自己賣淫的話,那麼該行為尚不能構成刑事犯罪,但如果是在中間介紹賣淫,那麼就有可能構成《刑法》中規定的介紹賣淫罪。至於最後是否定此罪,還需要做出認定,瞭解清楚此罪的構成要件。下面本站小編就來告訴大家介紹賣淫罪是怎麼構成的。

一、介紹賣淫罪的犯罪構成

介紹賣淫罪,是指利用金錢、物質等手段誘使他人賣淫,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以及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的行為。介紹賣淫罪的犯罪構成如下所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介紹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這裏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單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對象的數量和介紹次數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

介紹,是指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勾通撮合,使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為,俗稱“拉皮條”。實踐中,介紹的方式多表現為雙向介紹,如將賣淫者引見給嫖客,或將嫖客領到賣淫者住處當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單向介紹,如單純地向賣淫者提供信息,由賣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介紹他人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

二、介紹賣淫罪量刑標準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有關介紹賣淫罪量刑標準如下:

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關於介紹賣淫罪的構成內容,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這裏。在對相關行為進行認定的時候,就要看是否滿足介紹賣淫罪四個構成要件的內容,如果滿足,在結合法律規定的立案標準,那麼就可以以此罪定罪處罰。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洛陽律師。

標籤:賣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