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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海洛因多少剋死刑?

製造海洛因多少剋死刑?

一、製造海洛因多少剋死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構成及量刑規定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實施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的行為。具有上述行為的,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有下列行為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根據刑法第347條第3款之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刑法第347條第4款的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刑法第347條第5款的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根據刑法第347條第6款之規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第349條第2款的規定,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且事先通謀的,依照本罪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第350條第2款的規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製毒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單位亦同

根據我國刑法第357條規定:“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除以上所列六種常見的毒品外,同時還明確將“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為毒品。麻醉藥品是指連續使用後易產生身體依賴性,能形成癮癖的藥品。包括阿片類、可卡因類、大麻類、合成麻醉藥品類和衞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癮癖的藥品、藥用原植物及其製劑,如鴉片、海洛因、嗎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精神藥品是指直接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的藥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黃素)、安納咖、安眠酮等。

販賣毒品是非常惡劣且嚴重的,我們知道毒品對於人體的傷害是非常大的,如果過量的吸食,甚至可能導致死亡,所以販毒的人,讓更多的人接觸到毒品,是一個很惡劣的行為,如果海洛因達到了五十克,那麼最低刑都是十五年。

標籤:死刑 海洛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