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販冰毒多少剋死刑?
我們國家是一個法制社會,尤其是對於觸犯法律的行為,可能會有一定的處罰,那麼如果這類行為涉及到了販毒,也就意味着販冰毒多少克可能會被處以死刑,根據國家刑法規定,我們能夠知道,如果販毒50克將會被處理,非常嚴重的懲罰。
50克以上,1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0~50克,7~15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0克以下,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3~7年,並處罰金。
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種類不同而異,達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注意:是“可以”判死刑,不是必然判死刑):
1、鴉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4、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6、嗎啡一百克以上;
7、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一萬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五千片以上);
8、鹽酸二氫埃託啡十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9、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10、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犯罪,在下列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具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十五年。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較大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七年。
(3)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至(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三年。
(4)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二克或者其它相當數量毒品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六個月。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毒品犯罪次數、人次、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的,每增加五克增加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七克以上不滿十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二克以上不滿七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的,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四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四十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本條規定之外其他毒品犯罪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予以換算後確定。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適當增加基準刑;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向三人以上販毒或者三次以上販毒等情形之一,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認定為“情節嚴重”的,可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上三種情形每增加一種,可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組織、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3)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4)毒品再犯,增加基準刑的10%-30%;
(5)組織、利用、教唆孕婦、哺乳期婦女、患有嚴重疾病人員、又聾又啞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羣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可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6)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雖然我們能夠了解販毒的行為是違法的,但是可能由於某些偏遠地區,比如監管不善的地方,他們這一類人的知識比較窄,不能夠意識到什麼樣的行為是犯法的,從而可能因為販毒而走向了不歸路。如果還想了解更多,請隨時訪問我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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