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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車牌是否構成冒名頂替罪?

一、出借車牌是否構成冒名頂替罪?

出借車牌是否構成冒名頂替罪?

出售劃車牌不一定會構成冒名頂替罪。但是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只要出借人與使用人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則不管出借人當時是否駕車、是否在車上、事故的發生與出借車牌是否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出借人均難辭其咎。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禁止無牌照的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禁止將車牌出借即車輛套牌行駛的行為。若出借人明知不可謂而為之,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後果。

二、出借車牌怎麼處罰

出借車牌後套牌是一種非常嚴重的交通違規行為,駕駛者套牌一般是當出現交通違規的時候,不用受到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開套牌車輛的駕駛者會存在僥倖的心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三、冒名頂替會認定為什麼罪

冒名頂罪案件在刑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時有發生,冒名頂替的有的是同車的證人,冒名頂替經常涉及到偽證罪以及包庇罪兩種罪名。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的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的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其罪行,或者幫助其湮滅罪跡、隱匿、毀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綜上,出借車牌後發生了交通事故或者其它對他人有損害的情況,即使不是當事人駕車,也是逃不掉要負一定責任的,如果情況嚴重的,還會涉及到刑事犯罪,因此,對於車牌一類涉及到個人信息的東西還是不要隨意外借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