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未發生人員傷亡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逃逸未發生人員傷亡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沒有人員傷亡的話,不算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標準,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等 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二、其他法律規定
肇事後逃逸,不履行法定義務,事實上形成了新的違法行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無論是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或是刑事責任都要比沒有逃逸嚴重得多。以下是三種責任詳細介紹。
1、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這裏所説"責任"是指民事責任,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賠償責任.法律將該責任確定為推定過錯責任.由於當事人逃逸導致事故現場遭到破壞,使交管部門對事故責任難以認定,首先推定其有過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若其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才可減輕其責任,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舉證責任。
2、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也就是説,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備案。
交通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當中的加重處罰情節,但是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是,必須已經構成了交通肇事罪,根據刑法的規定,如果沒有存在人員傷亡的話,是不會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但是依然會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和行政責任,包括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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