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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帶人摔倒致人死亡是否構成交通肇事?

一般來説,我們認為的交通肇事的主體通常是機動車駕駛員,那麼如果非機動車駕駛員在駕駛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傷亡,是否也能構成交通肇事呢?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自行車帶人摔倒致人死亡是否構成交通肇事?

我國《刑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只有機動車駕駛員才能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事實上,在內河或者海上違規駕駛、操作輪船,發生嚴重碰撞事故,也可構成此罪。

華某與樑某在小飯館喝了六瓶啤酒後,華某騎上車,而樑某坐在了他的自行車後座上。華某由於不勝酒力,難以控制自行車,當車行駛到燈市口西街西口時摔倒,造成樑某-腦損傷死亡,後華某被抓獲。

東城交通支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分析事故形成原因為:華某騎自行車上路行駛後座載人,違反了《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55條:“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八)成年人駕駛自行車可以在固定座椅內載一名兒童,但不得載12歲以上的人員”的規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事故認定書確定華某對此事故負主要責任;樑某因違反規定搭乘自行車,負次要責任。

近日,東城區人民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對華某提起訴訟

應當構成交通肇事罪

我國《刑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只有機動車駕駛員才能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事實上,在內河或者海上違規駕駛、操作輪船,發生嚴重碰撞事故,也可構成此罪。至於駕駛非機動車輛,由於車輛本身性能所限,一般不會發生像機動車肇事後的巨大危害結果,但不是絕對不可能。如當非機動車用來從事交通運輸活動,違章肇事,危害交通運輸安全,導致法定的危害結果發生,也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本案中,華某騎車帶着樑某行駛在市區內公路上,是在從事一種交通運輸活動;正是由於華某酒後騎車帶成人這種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辦法的行為,直接導致了摔傷樑某並致其死亡的結果;在事故中,華某負主要責任。華某的行為及造成的後果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徵。

騎車帶人也屬於一種交通運輸活動,也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關法的約束,因此,無論是那種交通工具,一旦違反了法律法規都要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判定處罰。如果您還想要了解交通事故的相關內容,請登錄本站官方網站進行諮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