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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存疑不起訴是否賠償?

一、檢察機關存疑不起訴是否賠償?

檢察機關存疑不起訴是否賠償?

存疑不起訴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存疑不起訴,是指檢察院在行為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決定不起訴。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被拘留屬於無罪性質,當然可以要求國家賠償,即國家侵權損害賠償,這是國家對行使公共權利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傷害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賠償金,財產能夠返還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給予返還或者恢復原狀。

檢察院對存疑不起訴案件的賠償可以由當事人直接申請國家賠償,但必須符合國家賠償的相關條件,另外,檢察院還必須對相關案件進行認定後進行處理,如果在後期發現了證據可以支撐犯罪事實的,則立即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對於經檢察機關作出存疑不起訴的決定的,應視為對案件作出的無罪的決定,按照法律規定,應予賠償。如果經過檢察機關作出存疑不起訴的決定,被不起訴人已經獲得國家賠償的,但後來檢察機關又發現新證據可以起訴,並且經法院認定為有罪,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該撤銷原決定,要求被不起訴人返還賠償金。存疑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在審核相應的證據後,發現證據不足,可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對於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機關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可以以案件存有疑點不予起訴。

二、存疑不起訴的條件

(1)案件已經經過了補充偵查。這是對案件已經經過補充偵查,仍作不起訴決定的時機控制,也是作該決定的程序條件。一般而言,未進一步收集證據就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

(2)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這是指證據不足以充分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於即使提起公訴,法院經過開庭審理,也很可能會宣告被告人無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訴訟的程序中,對於存疑不起訴案件的認定,是需要檢察機關對證據和案件事實,充分的審查之後,才有權作出的,但是如果在不起訴之後,又發現了新的犯罪事實,則還可以繼續追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