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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開庭程序

刑事案件開庭程序如下:
一、詢問核定身份:
姓名、住址、拘留時間、逮捕時間、起訴書收到時間、是否要求迴避
二、法庭調查
1、宣讀起訴書,詢問被告人是否認可被告人及律師逐一確認
2、公訴人詢問被告人:認罪否;犯罪時間、地點、次數是否與起訴書一致;逐項與起訴書核實
三、舉證質證
1、公訴人將犯罪證據一一舉證、展示,
2、被告人及律師是否有證據出示
四、法庭辯論
1、發表公訴意見,指出犯罪事實應當承擔刑事處罰;
説明被告人主客觀都有犯罪事實,構成犯罪要件,罪名成立
2、被告人及律師發表辯論意見,開脱罪責,力爭無罪或降低懲罰五、被告人最後陳述六、休庭,法官與人民陪審員合議量刑
七、宣判
八、釋法、法庭教育:
解釋判決結果,使被告人認罪,達到教育罪犯、節約行政成本(不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 開庭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刑事案件開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