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撤案後能提起國家賠償嗎?
一、刑拘撤案後能提起國家賠償嗎?
可以,案件撤銷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而依照《國家賠償法》,依照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於這種情況下采取的逮捕措施,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2、對於違反規定採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應當明確規定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採取的刑事拘留措施,應當在上述法定期間內進行偵查取證,予以甄別。採取拘留措施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規定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二、對國家賠償裁決不服怎麼辦?
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後,如發現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審查並作出決定。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綜上所述,根據國家賠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公安機關因辦案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經偵查免於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話,公安撤案國家賠償是沒有的。但是如果是超期羈押,最後確定撤案的,要根據超期天數支付給當事人國家賠償金。當事人可以在收到侵害之日起兩年內發起國家賠償申請。
國家賠償針對的行為包括公務員的職務行為致人損害、民事、行政司法行為、刑事司法行為以及行政行為等,只要是國家機關或者是國家公務員存在過錯,或者是行為存在違法性等,當事人都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但是國家賠償的時效一般是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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