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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能申請國家賠償嗎

一、刑事拘留能申請國家賠償

刑事拘留能申請國家賠償嗎

正常情況下,不可以。除非是拘留超期,同時又是無罪的,《國家賠償法》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刑事拘留國家是否賠償的情形

1、違法採取拘留措施的,肯定要賠;如未經審批,辦案人員擅自決定的。

2、依法律規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審批手續後,依法採取拘留措施的,不賠;

3、前面也都是依法審批的,但如果拘留超過了時限(正常情況14天,特殊情況37天),同時後來又撤案、不起訴或無罪的。這二個條件如果同時滿足時,國家要賠。實際上這種情況是很難同時發生的。

三、刑事拘留的特點是什麼

1、有權決定採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於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2、刑事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採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

3、刑事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於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於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採用。

4、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隨着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5、刑事拘留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適用於法律嚴格規定的情形。

綜上所述,刑事拘留是一種嚴重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制裁形式,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或者犯罪嫌疑人有非常大的社會危害性的情況下才能採取,同時刑事拘留是有一定的時效的,超過時效如果沒有證據就要解除拘留,否則就是濫用職權嫌疑人可以提出賠償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