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規定的死刑執行方法都有哪些
死刑中具體分為了兩種情況,即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執行。而通常我們説的死刑其實就是指死刑立即執行,那此時就要有相應的執行方法才是,那我國規定的死刑執行方法都有哪些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死刑執行方法都有哪些
關於執行死刑的方法,《刑事訴訟法》第條第款規定:“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槍決”是用槍彈射擊罪犯致其死亡的執行死刑的方法,是我國長期使用的一種行刑方法;“注射”是指通過注射致命性藥物使罪犯死亡的執行方法,是刑事訴訟法中新設立的一種行刑方法。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具有執行方便、痛苦小、死亡迅速等特點,是更為人道、先進、文明的執行死刑方法。
至於立法中“注射等方法”中的“等方法”是指比槍決、注射更為人道、科學、文明的方法。採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執行死刑要注意哪些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後,應當在7日內執行。執行死刑的這一法定期限必須得到嚴格遵守,不得藉故延期執行。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立即報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的。
人民法院應當在交付執行死刑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擔負現場監督職責的檢察人員如果發現有違法情況,應當立即糾正。臨場執行死刑時,由人民法院審判人員負責指揮執行。對於執行死刑的主體,人民法院有條件執行的,應交付司法警察執行,沒有條件執行的,可交公安機關的武裝警察執行。
執行死刑應當公佈。處決罪犯的佈告要選擇在適當範圍內,適當地點張貼,以使人民羣眾瞭解情況。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筆錄應當記明執行的具體情況,包括執行死刑的時間、地點、方法、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臨場監督的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負責執行人員的姓名、執行死刑的具體情況等等。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將執行死刑的情況以及所附執行死刑前後的照片,及時逐級報告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
在保留了死刑的國家裏面,對死刑執行方法的規定都是不太一樣的,這當然也是根據本國的國情確定的。而在我國死刑執行方法主要就是兩種,即上文中介紹到的槍決和注射。當然,在法院判決死刑立即執行之後,需要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那才能實際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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