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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規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都有哪些

我國刑法規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都有哪些

在實施了與毒品相關的行為之後,其中部分會被認定為違法行為,而更多的則會被認定為毒品犯罪。我國《刑法》中對毒品方面的犯罪作出了相應的罪名規定,那究竟我國刑法規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都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我國刑法規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第347條);

(2)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條);

(3) 包庇毒 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條);

(4)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第349條);

(5) 走私製毒物品罪 (第350條);

(6)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第350條);

(7)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條);

(8)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第352條);

(9)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第353條);

(10) 強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條);

(11)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條);

(12) 非法提供麻醉 藥品、精神藥品罪(第355條)。

法律中規定的毒品犯罪其實基本都是故意犯罪,而有些在認定構成犯罪的時候,需要實際考慮到具體的毒品種類和數量,但有一些則不需要,如走私毒品罪、販賣毒品罪等等。至於我國刑法規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上文中已經作出了詳細解答,若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