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組織會道門致人重傷罪的條件有哪些?
一、構成組織會道門致人重傷罪的條件有哪些?
主觀方面出於過失;主體是一般主體;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會道門致人重傷的行為。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利用會道門致人重傷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麼?
構成利用會道門致人重傷罪的要件有: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會道門,矇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傷害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導致重傷結果發生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為故意。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觸犯了相關的罪又有侵犯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三、區分輕傷害和輕微傷害的主要依據的原則是什麼?
1、凡是損傷伴有輕度器官功能障礙,受傷當時或治療過程中對生命均無危險,或治療後只使勞動能力有輕度下降的,都屬於輕傷;
2、凡是損傷僅僅引起機體暫時和輕微的反應,基本不影響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復的,就屬於輕微傷害(表皮擦傷、剝脱、小範圍的皮下血腫以及一些極輕微的骨折等)。
組織會道門來實施一定犯罪行為的將視為是構成了違法犯罪的行為,如果組織會道門對他人造成了一定身體上的傷害的。也將會被認定為是一種犯罪的行為,這將會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並結合實際的案件情況來對犯罪嫌疑人處以不同程度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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