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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打架觸犯的法律,都有哪些規定

一、在我國打架觸犯的法律,都有哪些規定

在我國打架觸犯的法律,都有哪些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60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輕傷

兩人基於瑣事發生爭執,繼而發展為打架,如果僅導致輕傷不構成犯罪。打架屬於兩者之間相互鬥毆行為,侵害的是個人法益,並非聚眾鬥毆所指的社會法益,因此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聚眾鬥毆。另外,個人法益允許行為人自身在法定的範圍內作出承諾,兩人鬥毆及時在事前未明確作出表示,法律上也默認為兩者之間有被害人承諾的作出。

1.1、《刑法》第292條第二款規定,聚眾鬥毆造成重傷的,以故意傷害罪論處,這表明對聚眾鬥毆造成輕傷的並不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只是按聚眾鬥毆罪論處,而聚眾鬥毆是對社會法益的犯罪,並非對個人法益的犯罪。

1.2、一般來説,相互鬥毆,是指雙方以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進行相互攻擊的行為。聯繫被害人承諾的條件展開分析,就能説明相互鬥毆並不違法。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承諾者對被侵害的法益具有處分權限(承諾範圍)。被害人對輕傷害具有承諾的權限。所以,相互鬥毆致人輕傷的,符合此條件。

第二,承諾者必須對所承諾的事項的意義、範圍具有理解能力(承諾能力)。可以肯定的是,達到法定年齡的相互鬥毆的雙方都具有這種能力。

第三,承諾者不僅承諾行為,而且承諾行為的結果(承諾對象)。在相互鬥毆中,既然明知與他人鬥毆的行為可能導致自己身受輕傷,仍然與他人鬥毆,就意味着雙方都承諾了鬥毆行為與鬥毆結果。

第四,承諾必須出於被害人的真實意志。

打架是一類影響我國社會治安和社會安全的違法案件,我國對這類案件的相關治理一直都較為嚴格。相關的犯罪者會根據案件的程度,我國的辦案單位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這類犯罪者進行相應的處罰。維護我國的社會和平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