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既遂怎麼判刑?
一、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既遂怎麼判刑?
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既遂判刑情況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15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實踐中,對於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情形。
這裏的"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因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直接導致的國家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不包括間接經濟損失。只要直接經濟損失累計達到50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就應當立案追訴。
(2)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情形。這種情形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嚴重妨害有關公司、企業正常抱生產、經營活動和工作秩序,導致有關公司、企業生產、經營和工作運轉產生困難,並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嚴重後果。
一定要查明行為人的行為與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之間,是否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沒有直接因果關係的,則不應當立案追訴。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這是考慮到實踐中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的失職行為複雜多樣,恐難列舉窮盡而加的一個兜底性規定。主要是指造成大量職工下崗、影響工資發放、造成職工鬧事等嚴重後果的情形,也應包括前述所提到的諸如造成人員傷亡的情形。具體標準要根據案件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失職現象發生之後,公司內部一般會先核查一下職員失職之後給公司帶來的具體影響是什麼,若是核查後發現公司受到的經濟損失比較小,那麼一般只會採取降職等方式來處分職員。若是失職造成公司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達到50萬元以上,那麼就需要將失職職員移交給司法機關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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