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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的立案管轄規定是什麼?

一、挪用資金罪的立案管轄規定是什麼?

挪用資金罪的立案管轄規定是什麼?

由公司所在地公安機構立案管轄,對於涉嫌挪用資金罪的刑事案件,應該由公安機構負責偵查;刑事案件一般應由犯罪地的公安機構管轄。所以在正常情況下,對於挪用資金罪管轄地為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所。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構管轄的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可以對刑事案件行使管轄權的包括公安機構和人民檢察院,在這方面他們之間是有明確分工,有的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機構管轄,而有的則由檢察院管轄。

二、挪用資金罪數額標準是多少?

行為人挪用資金數額的大小,是影響刑事責任輕重、有無的重要情節。計算行為人挪用資金的數額,主要注意以下問題:

1、對挪用正在生成或支付利息的本單位資金的,在挪用期間內,給單位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但不能計入挪用資金的數額。

2、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的,所獲取的利息、收益或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能計入挪用資金的數額。

3、在多次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情況下,挪用數額按下列方法計算:多次挪用不還的,挪用數額累計計算;以後次挪用的資金歸還前次挪用的資金的,挪用的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

4、多次挪用本單位資金,其中有的用於非法活動,有的用於營利活動,有的用於個人生活或揮霍。應當首先按挪用的三種類型:即“超期未還型”、“營利活動型”、“非法活動型”,分別計算其數額。已還的,以及用於個人生活或揮霍的尚不足三個月的應扣除。如果其中有一種達到相應的標準,就以本罪論處;三種數額均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但相加後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也應以本罪論;三種數額均未到達相應數額標準的,相加後仍低於“數額較大”標準的,不應以犯罪論處。即便數額已超過“非法活動型”挪用資金罪的起點數額,也是如此。

挪用資金罪是由公安機構負責管轄的,由該機構立案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整理案件材料,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再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挪用者的刑事責任,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