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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是否管轄挪用資金罪?

一、監察委是否管轄挪用資金罪?

監察委是否管轄挪用資金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本罪的前身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的《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中第十一條所規定的公司、企業人員挪用單位資金罪。

二、挪用資金罪的相關法律規定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有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行為和挪用本單位資金的犯罪行為之分。區分二者之間的界限。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户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果用人單位發現自己公司的資金減少或者是資金有被挪用的情況的話,應及時進行報案處理,警方會根據實際相關的內容來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排查,排查之後將會對其進行逮捕,一般來説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就需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