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羈押賠款訴狀應當怎麼寫?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國家賠償的案件並不是特別的多見,但是實際上關於刑事或者行政方面都存在着一些需要進行國家賠償的隱形事為例,冤假錯案錯誤羈押的話,肯定是需要申請國家賠償,很多人對此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錯誤羈押賠款訴狀應該怎麼寫?
一、錯誤羈押賠款訴狀應該怎麼寫?
錯誤羈押國家賠償訴狀
申訴人:男、漢族、現年60週歲、現住
申訴事項: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消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內法委賠字第5號決定書,重新進入國家賠償程序。
事實與理由
我的這一冤、假、錯案是1983年中,由紀律檢查委員會一手製造的,並由市中級人民法院1986年的終審判決而成立。經歷了漫長的申訴:二00六年七月中旬,國家的法律終於得到了國家法院的認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刑事判決書,撤消了兩級法院的錯誤判決,宣告我無罪。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和批覆:冤、假、錯案一經國家司法部門的確認,受害人不僅有權利向賠償義務機關提起國家賠償申請,而且賠償機關就應該按照三種情況進行賠償。但,內蒙、呼市兩級法院卻以“不溯及既往”為由駁回了我的賠償申請。事實上,所謂的“不溯及既往”已經在1995年就被國家最高人民法院批評和否定過,這一點連我這個老百姓都知道,難道內蒙高院負責國家賠償的專職法律人員反倒不知道了?
國家的法律要求上級法院應該對下級法院的工作進行監督!但,內蒙高院賠償委員會不僅對其下級採取了包庇做法,而且為了掩蓋事實的真相竟然無中生有地向我潑髒水!如不信,
二、具體事實
目前的國家賠償法沒有精神損害賠償之規定。這大家都知道,我更知道!所以,我在賠償申請中也沒有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可是,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決定書中卻説我提出了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對此,我要求內蒙高院以證據給我一個説法。
國家《刑訴法》明確規定:上訴不加刑。但是,我就因為上訴被加刑兩年,這是歷史事實!有新城區人民法院判決書為證。可是內蒙、呼市兩級人民法院的決定書都把我第一次判刑的刑期由10年説成12年。對此,我要求內蒙、呼市兩級法院以證據給我一個説法。
高級人民法院的賠償決定書的認為:“賠償請求人姜永盛被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宣告無罪,其被錯誤羈押的事實已獲得確認,有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但侵權行為發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後《國家賠償法》實施之前,且沒有持續至1995年1月1日以後,”。而事實上: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20年前對我的錯誤判決所造成的損害一直持續到2006年7月13日。對此,我有國家執法部門下發的書證來支持我的説法!證明所存在的事實!!對於:“且沒有持續至1995年1月1日以後。”內蒙高院有證據來證明他們的這一結論嗎?如果有!請拿出來公佈於眾。
綜上所述及所形成的事實,完全可以證明: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2007)內法委賠字第5號根本就不是什麼法律文書。而是官官相護、公權私用、欺負老百姓的有問題紅頭文件!對此,不僅應該撤消!更應該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我的訴求是不合理的;那麼我要求貴院組織聽證會,邀請有關法律專家、社會人士、新聞媒體參加,由我及我的律師同內蒙、呼市兩級法院主管國家賠償工作的法官進行辯論以弄清:誰是、誰非!
在這個國家賠償的起訴狀當中,需要寫清楚的,由當事人申請的一些具體的理由,以及事實的依據,並且當事人的一些基本情況也需要簡單的介紹了一下,除此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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