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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一、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檢察院辦案刑事申訴案件有以下的流程:

1、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由兩名以上檢察人員進行,原承辦人員不得參與。複查案件時,應聽取申訴人的申訴理由,與原辦案人進行座談,必要時對有關證據進行補充調查。

2、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

(1)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對本部門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立案複查後,均可進行公開審查,其中主要的形式是舉行聽證會,公開聽證。但涉及國家祕密或個人隱私、申訴人不願舉行聽證會以及有其他原因不適合舉行聽證會的案件除外。

(2)人民檢察院作出複查決定後,應制作《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或《刑事申訴複查決定書》,並在十日內送達申訴人、原案被處理人和有關部門。《刑事申訴複查決定書》應公開宣佈,並製作宣佈筆錄。

(3) 人民檢察院立案複查的刑事申訴案件,應在立案後三個月內辦結。案情複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3、審查結果的處理

原終審人民法院對刑事申訴進行審查後,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的,則説服、教育申訴人,使其服判息訴;對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並告之申訴人不能再行申訴。審查後,如果發現原判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判的,應按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二、刑事案件申訴應該提交哪些材料?

對刑事案件申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請求、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

法院在限定期限完成案件的審判工作之後,若是當事人有證據證明法院審理案件時適用的法律錯誤,或者可以提交其他證據證明滿足刑事案件申訴條件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範圍內提出申訴請求,提出此請求的時候,需要提交相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