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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不適用死刑的情況有哪些

我國不適用死刑的情況有哪些

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不會取消死刑的處罰,但現在已經在逐步的減少死刑的適用罪名了,並且實踐中對死刑的處罰也是進行了較為嚴格的管控的,也就是説法官不能輕易、隨便的對罪犯作出死刑判決。同時規定了一些情況下不能適用死刑,那到底我國不適用死刑的情況有哪些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我國不適用死刑的情況有哪些

我國的刑事政策歷來主張不廢除死刑,但必須堅持少殺,嚴禁亂殺。對死刑的適用作了嚴格限制,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均不適用死刑:

1、犯罪時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由於其生理和心理髮育尚未成熟,社會閲歷、社會經驗也有限,從充分體現保護青少年和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規定對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包括不適用死刑緩期2年執行。是否已滿18週歲,是決定是否適用死刑的年齡界限,在司法實踐中應當一律按公曆年、月、日計算實足年齡,必須是過了18週歲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認為已滿18週歲。

2、對於在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主要是出於人道主義考慮,不能因其母親犯罪而剝奪胎兒出生的權利。“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被告人是懷孕的婦女,也包括審判前在羈押受審時已是懷孕的婦女。因此,對於犯罪的懷孕婦女,在她被羈押或者受審期間,無論其懷孕是否屬於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也不論其是否自然流產或者經人工流產,以及流產後移送起訴或審判期間的長短,都應視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能適用死刑。

對於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即使這兩類人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也不應適用死刑。

二、死刑應當停止的情況有哪些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在通過了上文的介紹之後,相信大家已經知道我國不適用死刑的情況都有哪些了吧。此時需要區分一下情況,不適用死刑包括了絕對不適用和可以不適用兩種情況,其中對於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以及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是絕對不能適用死刑的。

標籤:死刑 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