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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於減刑的情況都有哪些

不適用於減刑的情況都有哪些

雖説在服刑的過程中罪犯可以為自己爭取減刑的機會,但這並不代表所有的罪犯都是可以被減刑的,我國法律中明確規定了不適用於減刑的情況。那到底法律是如何做出規定的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不適用於減刑的情況有哪些

刑法新設了“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的規定。《刑法》第五十條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二、減刑必須要交罰金嗎

罰金和有期徒刑一樣是一種刑罰,必須履行,但不是減刑的條件。減刑是要看在監獄服刑的表現。如果確有經濟能力又不履行罰金的,減刑時會從嚴處理。

減刑的法定條件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三、減刑程序是怎麼樣的

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提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監獄減刑建議書;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提出減刑建議書;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確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予以減刑,並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限的,應當由負責考察的公安派出所會同罪犯的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提出書面意見,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於公安機關看守所監管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見,並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減刑案件,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內容:(1)減刑建議書;(2)終審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複製件;(3)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4)罪犯評審鑑定表、獎懲審批表等。經審查,如果上述材料齊備的,應當收案;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通知提請減刑的執行機關補送。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起1個月內審理完畢作出裁定;對於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的減刑案件,由於案件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1個月。

減刑的裁定,應當及時送達執行機關、同級人民檢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減刑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2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收到書面糾正意見後,應當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在1個月內作出最終裁定。

即使滿足了減刑的條件,此時也是無法被減刑的。但就一般情況來説,在服刑期間其實只要稍微表現都好一些,或者有立功情節的話,那都是有機會獲得減刑的。不過,一般情況下每次減刑是不能超過1年。

標籤: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