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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那些情況不適用緩刑

一、我國那些情況不適用緩刑

在我國那些情況不適用緩刑

1、侵犯知識產權犯罪4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

(1)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

侵犯知識產權類的犯罪,主要包括: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複製品罪、侵犯商業祕密罪。

(2)不具有悔罪表現的;

3)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

違法所得,是指行為人因刑事違法行為而直接獲得的、根據刑法規定應予追繳或責令退賠的經濟性利益及其所生孳息。如果行為人上交,説明認罪態度良好。

(4)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2、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刑法修正案八修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二、什麼情形下應當撤銷緩刑

關於撤銷緩刑,是指不再適用緩刑,對緩刑犯執行原判刑罰或者重新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根據刑法第77條的規定,撤銷緩刑和緩刑撤銷後對犯罪分子的處理有以下兩種情況:

1、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這種情況下,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關於數罪併罰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刑法對新犯的罪和新發現的罪並沒有特別規定,應當理解為無論新犯的罪和新發現的罪是什麼性質的犯罪,罪行是輕是重,也無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都應當撤銷緩刑,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和方法處理。當然,新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能再適用緩刑。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的規定,情節嚴重,但尚未構成犯罪的,也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這一規定是為了解決實踐中對那些“大法不犯、小法不斷”的緩刑犯收監執行原判刑罰的法律依據,促使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遵紀守法、有效地接受改造。

緩刑是它不是對罪犯的終身囚禁,而是給了罪犯一次改造的機會。緩刑制度的目的是在一些社會組織或機構的幫助和教育下,使緩刑犯得以改造而不被在監獄裏度過終身,從而達到預防日後變重犯。但若是罪犯沒有達到改造的條件,則不能執行緩刑。

標籤:我國 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