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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行政複議決定這種情況應如何處理

法律2.41W
環保部行政複議決定這種情況應如何處理
環保部行政複議決定這種情況應如何處理
(一)受理單位:本局有關職能科室  
(二)受理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環境保護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  
(三)行政複議的內容:  
1、對環保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裝使用、中止或吊銷排污許可證或臨時排污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認為環境保護部門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3、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環境保護部門頒發許可證等證書或者申請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登記有關事項,環境保護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4、申請環境保護部門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法定職責,環境保護部門沒有依法履行的; 
5、認為環境保護部門違法要求繳納排污費、超標排污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6、認為環境保護部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環境保護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一併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四)申請行政複議的時效: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應當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五)申請行政複議的有關要求: 
1、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2、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間,行政複議機關已依法受理的,申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  
4、對決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閲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和出具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環境保護行政複議機關不得拒絕。  
6、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環境保護行政複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7、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經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8、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9、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