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慣偷少量財物治安處罰怎樣處罰

一、慣偷少量財物治安處罰怎樣處罰

慣偷少量財物治安處罰怎樣處罰

慣偷盜取少量財物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慣偷屬於多次盜竊,一般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如果數額巨大,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數額特別巨大,則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 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罐頭犯罪人員如多次進行盜竊的,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應按照案件類型和法律規定對這類人員予以重罰,確保這類人員的違法行為得到懲治。各地按照這類案件類型和違法金額進行處罰,確定這類違法人員的違法案件的判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