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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財物治安處罰行政判決是怎樣的?

一、故意毀壞財物治安處罰行政判決是怎樣的?

故意毀壞財物治安處罰行政判決是怎樣的?

故意毀壞財物治安判決如下:

1)、故意損毀財物裁量標準

1、情節較輕的,處拘留五日,可並處罰款二百元;

2、情節一般的,處拘留七日,可並處罰款二百至五百元;

3、情節較重的,根據案情,按三檔處罰:處拘留十日,可並處罰款五百元;拘留十二日,可並處罰款五百至一千元;拘留十五日,可並處罰款五百至一千元;

2)、 情節較重的情形:

哄搶、搶奪、故意損毀公私財物行為:

(1)哄搶財物價值五百元以上,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價值三百元以上,搶奪財物價值二百元以上的;

(2)哄搶財物價值不到五百元,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價值不到三百元,搶奪財物價值不到二百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因哄搶、搶奪、故意損毀公私財物行為受過處罰或者一年內實施二次以上同類行為的;

(二)哄搶、搶奪、故意損毀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財物的;

(3)哄搶、搶奪、故意損毀軍用物資、救災、救濟款物的;

(4)聚眾哄搶、搶奪、故意損毀財物的首要分子和骨幹分子;

(5)哄搶、搶奪財物拒不交出的;

(6)哄搶、故意損毀公私財物不聽勸阻的;

(7)駕乘機動車搶奪或在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哄搶、搶奪的;

(8)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3)、故意損毀財物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量刑標準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也可以這樣説故意地非法地毀滅或損壞公共財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物.使某項財物的價值與效用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的行為。此罪的構成特徵是:一是主體方面特徵,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毀壞財物罪量刑標準規定,犯故意破壞財物罪,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是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任何實施故意毀壞行為的民事主體,由於侵犯的是共同財產,故此一定會被按照治安處罰來量刑,具體會受到的處罰,需要根據實施了故意毀壞行為之後造成的社會危害來確定,一般的故意毀壞行為實施者,會被直接判處半個月一下的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