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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刑法第272條是什麼?

挪用資金罪刑法第272條是什麼?

一、挪用資金罪《刑法》第272條是什麼?

挪用資金罪《刑法》第272條【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挪用資金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户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挪用資金罪包括哪幾種情形

構成挪用資金罪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進行非法活動的。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涉及到挪用公司的資產從事這一些非法的活動,或者是歸自己個人所使用的情況之下,必然是需要對此進行懲罰的,這在我們國家《刑法》第272條當中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除此之外我們國家《刑法》第185條當中,對於挪用資金罪也作出了規定,這主要指的就是一些特定的金融行業工作人員所從事流動資金的行為應當對此如何來進行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