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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挪用資金罪

根據刑法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較大數額的資金歸個人用途且三個月沒有歸還,或挪用較大數額參與經營活動或非法活動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挪用資金需要滿足數額較大且長時間未歸還才能定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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