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屬撤銷權是什麼,有什麼特徵?
一、什麼是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通過實施一定行為養活其財產,對債權人的債權實現造成損害的,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二、債權人撤銷權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可撤銷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也是不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但這種不符合體現在意思表示不真實上。
2、可撤銷合同在未撤銷之前為有效合同,只有在被撤銷後才歸於無效構成要素可撤銷合同自成立之時起就發生效力,只是因存在可撤銷的事由,經撤銷後才自始無效。
3、合同的撤銷與否取決於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由於可撤銷合同主要涉及的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而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其他人難以知曉,即使他人知道,而當事人自願承受該行為的後果,根據意思自治原則,法律也沒有干涉的必要。
三、如何選擇撤銷權糾紛的管轄法院?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74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注意債權人的撤銷權如同其他撤銷權一樣,應有除斥期間。債權人自應於權利行使期間內行使,否則,除斥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的撤銷權即消滅。依《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其中一年與五年皆為除斥期間。
四、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權人的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因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系無償行為抑或有償行為而有不同。在無償行為場合,只需具備客觀要件;而在有償行為的情況下,則必須同時具備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應注意的是,在具體判斷是否構成詐害行為時,通常理論上所説的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僅應作為一般論,不應機械地套用。應當對行為的主觀狀態、客觀狀態以及行為的效果等因素全面把握,進行有機的綜合的判斷。
綜上所述,債權人的專屬撤銷權是法律明確規定其所擁有的權利,如果債務人不想履行自身的還款義務,債權人就可以行使這一權利。同時要注意的是撤銷權的使用方法,對於管轄的法院要明確。在行使撤銷權之前要明確自身的合同是否屬於可撤銷合同。小編提醒,當自身遇到這類糾紛時,可向律師先行諮詢,在律師指導下正確行使自身的撤銷權,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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