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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挪用公款第272條規定是什麼

法律是不可觸碰的,法律是沒有人情味的,不管是誰犯了罪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公司有一個犯了就是大罪的,就是挪用公款,那麼刑法挪用公款第272條規定是什麼?就是需要看挪用的金額,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挪用公款第272條規定是什麼

刑法挪用公款第272條規定是什麼

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年4月18日)

七十六、挪用資金案(刑法第272條第1款)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5年12月25日)

三、根據《決定》第十一條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實施《決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挪用本單位資金1萬元至3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為進行非法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

挪用本單位資金案發後,人民檢察院起訴前不退還的,依照《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六、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受賄、侵佔、挪用的定罪數額幅度,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七、《決定》公佈施行前發生的行為,公佈施行後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依照刑法第九條規定的原則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受委託管理、經營因角財產人員挪用因角資金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2000年2月16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蘇高法〔1999〕94號《關於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能否作為挪用公款罪主體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對於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問題的批覆》(20O0年7月20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新高法〔1998〕193號《關於對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的規定應如何理解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個人名義將所挪用的資金借給其他自然人和單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挪用尚未註冊成立公司資金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2000年10月9日)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蘇檢發研字〔1999〕第8號《關於挪用尚未註冊成立的公司資金能否構成挪用資金罪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籌建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公司登記註冊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户上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應當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挪用公款是一條大罪,知道了刑法挪用公款第272條規定是什麼後,就在公司老老實實上班就好了,不要去想着犯罪,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只要是挪用了公款,遲早有一天會被查出來的,圖什麼呢?只有好好地工作,一點一點的打拼,才能打拼出一個屬於自己的未來。

標籤:刑法 挪用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