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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72條司法解釋

《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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