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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麼?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鐵路運輸的正常秩序和鐵路運輸的安全。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鐵路運輸活動中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運營事故,情節嚴重的行為。

1、行為必須違反同保障鐵路運輸安全有直接關係的各種規章制度。違反規章制度,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同時,由於這種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導致了鐵路運營事故的發生。如果運營事故不是由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所引起,則行為人不負處罰。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可以是作為,如超速行駛、錯扳道岔、錯發信號等,也可以是不作為,如過道口未鳴笛示警、扳道員不按時扳道岔、岔道口不減速等。

2、必須造成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本條所稱嚴重後果,一般是指造成了人員重傷、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經常違反規章制度,屢教不改,以致釀成運營事故;明知列車關鍵部件有失靈危險,仍繼續駕駛,以致造成運營事故,等等。特別嚴重後果,一般是指造成人員死亡或多人重傷,公私財產遭受巨大損失等。

3、嚴重後果必須是違章行為引起的,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從始發車站準備載人裝貨至終點車站旅客離去、貨物卸完的整個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鐵路職工才能成為本罪主體。這裏所稱的鐵路職工,是指具體從事鐵路運營業務與保證列車運營安全有直接關係的人員。包括具體操縱機車的司機;鐵路運營設備的其他操縱人員,如扳道員、掛鈎員;列車運營活動的直接領導和指揮人員,如調度員;列車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信號員,等等。如果是鐵路部門的非運營第一線職工,則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主要是指行為人對危害後果的態度而言。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出於故意。但他對於發生交通肇事的嚴重後果則是過失的,即他應當預見未預見到可能發生嚴重後果,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的後果;如果出於故意,就不屬於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而屬於其他犯罪了。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具體構成要件認定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是基於實際的涉案犯罪事實認定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具體情況下可以基於實際安全事故嚴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後果來進行認定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