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淹死在游泳池被追究刑事責任嗎?

淹死在游泳池被追究刑事責任嗎?

一、淹死在游泳池被追究刑事責任嗎?

游泳池淹死了人,只要救生員履行了職責,也就是説只要不是故意不施救造成人員死亡的,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救生員在一旁,有能力施救卻沒有施救,導致受害人死亡的,要追究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游泳池溺水責任賠償標準

人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也就是説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餘命,但又不完全是餘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

在游泳池溺水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需要按照具體的情況確定,如果是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是員履行了職責,也就是説只要不是故意不施救造成人員死亡的,就不需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