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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賄被告人陳述怎麼寫?

單位行賄被告人陳述怎麼寫?

一、單位行賄被告人陳述怎麼寫?

首先,應當寫明己方的請求或者對他方當事人請求的觀點。

其次,應當寫明支持己方觀點在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駁對方的法律理由。

再次,應當寫明就證據的證明能力和證明力的辯駁。

最後,就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

(1)負舉證責任的原告就主要案件事實的陳述;

(2)不負擔舉證責任的對他方主張事實的態度。

陳述是刑事案件中的最後程序,也是被告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目的給被告人一個陳述機會表達自己想法,是否認罪悔罪。如果前面庭審中已經表達清楚了,沒有需要補充説明了,可以不説,不會影響案件定罪量刑的。

二、單位行賄罪的追訴標準

單位行賄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規定關於個人行賄的規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單位為謀取非法利益,而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就會構成單位行賄罪,此時的犯罪主體是特殊的,而犯罪對象也是特殊的。

綜上所述,如果在單位不小心犯下錯誤,應當積極的正視自身的罪行,及時向相關部門進行坦白,同時還應積極的配合辦案機關的調查,我國的辦案人民法院還可以根據這類情況對案件的當事人予以寬大處理。一時犯錯每個人都會遇到,一定要迷途知返,及時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