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區分單位行賄與個人行賄
一、怎麼區分單位行賄與個人行賄
單位負責人既可能代表單位行賄,也可能為實現個人目的而以單位名義行賄。界定要點:
(1)目的不同。自然人行賄是為了謀取個人不正當利益,單位行賄則是為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
(2)利益歸屬不同。因行賄取得的違紀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是自然人行賄;歸單位所有的,是單位行賄。
(3)實施的主體不同。單位行賄的主體是單位,而自然人行賄的主體是自然人。雖然單位行賄也是通過具體自然人實施的,但這是在單位意志的支配下實施的。
(4)給付財物時名義及程序不同。單位行賄一般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以單位的名義實施,而自然人行賄則是由個人決定,以個人的名義實施。
二、最新行賄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個人行賄罪的立案標準為三萬元。
根據《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對於個人行賄與單位行賄,在分別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準之後,往往是分別以行賄罪與單位行賄罪來論處。這與一些集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為一體的情況不同,將自然人行賄與單位行賄分開為兩個不同的罪名,分別給予犯罪主體不同的處罰。因而,我們尤其要注意,在單位行賄構成犯罪的情況下,不能認定為行賄罪,而應該是單位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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