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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書的法律效力

認購書為預約合同,其效力必須區別於本約即商品房銷售合同的效力。
一般認為,預約合同是談判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將來訂立確定性合同達成的書面允諾或協議。預約和本約最根本的區別在於:預約合同僅能請求對方誠信談判,履行訂立本約的義務,不得直接就本約內容請求履行。審判實務中,常有原告根據認購書,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交房,最後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原因就在於交付商品房是本約即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而非認購書的內容。
認購書屬於學理上的“將行談判的預約”,即哪怕雙方當事人在預約合同中規定了交易的實質性具體條款,但雙方當事人不受其約束,他們僅承擔繼續談判直至達成最後本約的義務。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認購書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