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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團伙的首要分子如何認定?

犯罪團伙的首要分子如何認定?

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是以犯罪集團存在為前提,在犯罪集團中既可以在幕前指揮,也可以在幕後指揮。有的只組織、指揮,並不親自去幹;有的既領導,又親自動手去幹。

不論如何,首要分子都是犯罪集團的靈魂和核心,他們發起成立犯罪集團,策劃發展集團成員,主持制定犯罪計劃,指揮集團成員實施犯罪活動,在犯罪集團中起着決定性作用。

所以,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要比其他主犯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和危險性,是在共同犯罪中從重打擊的對象。一個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是兩個以上,這主要看他們在犯罪集團中所起的是不是組織、指揮和策劃的作用。這裏所説的“犯罪集團”是指3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組織”主要是指將其他犯罪人糾集在一起。“策劃”主要是指為犯罪活動如何實施擬定辦法、方案。“指揮”是指在犯罪的各個階段指使、命令其他犯罪人去實施犯罪行為等。

一個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是兩個以上,這主要看他們在犯罪集團中所起的是不是組織、指揮和策劃的作用。這裏所説的“犯罪集團”是指3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組織”主要是指將其他犯罪人糾集在一起。“策劃”主要是指為犯罪活動如何實施擬定辦法、方案。“指揮”是指在犯罪的各個階段指使、命令其他犯罪人去實施犯罪行為等。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首要分子要對他所組織、領導的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確立這一原則,是因為首要分子是犯罪集團中出謀劃策,計劃安排犯罪,指揮其他集團成員實施犯罪活動的人,因此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都在首要分子的主觀犯罪故意之中,也都是在他的組織、領導、指揮之下實施的,理應對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犯罪集團中某個或某些成員超出在該犯罪集團預謀實施的犯罪以外獨立實施了其他犯罪行為,對這一行為首要分子不承擔刑事責任,由實施該犯罪行為的成員個人負責。

犯罪集團是我國法律法規嚴厲的打擊的,需要注意的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要比其他主犯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和危險性,是在共同犯罪中從重打擊的對象,此時也是需要被嚴厲的處罰的,但是在法院判刑的時候,也是要按照實際情況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