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罪首要分子如何認定
一、聚眾鬥毆罪首要分子如何認定
《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首要分子分為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刑法第97條規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本文中的首要分子是指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聚眾鬥毆罪中的首要分子主要是指在聚眾鬥毆犯罪中起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首要分子可以實施聚眾鬥毆的起意、糾集、組織等多種行為,也可以是僅僅實施其中一種行為。對聚眾鬥毆罪首要分子組織、策劃、指揮的具體分析:
組織就是通過指使、勸説、命令、唆使、威脅或僱用等方式有目的、有計劃的糾集、安排眾人聚集起來進行鬥毆。對於本罪中的組織作用主要體現在被組織人數達三人以上,否則也不認能認定是組織作用。如果犯罪分子通過提供鬥毆所需財物、負責準備運送參與鬥毆犯罪分子的交通工具、提供參與鬥毆的犯罪工具等也應認定為組織行為。
策劃是指為聚眾鬥毆活動出謀劃策、進行安排部署、主持制定聚眾鬥毆的時間、確定地點、執行方案等。策劃行為的目的在於左右整個鬥毆行為的進程,如果只是某人提出些小建議、意見而不能左右整個鬥毆行為的進程的,則不能認定是其策劃作用。
指揮是指根據聚眾鬥毆的計劃,指使、命令、分配人員進行鬥毆。對於發號施令的犯罪分子的指令,其他參加者不親自實施,而是通過指使其他下層人員執行實施的,對於最初發號施令的犯罪分子應認定是具有指揮作用,而其他參加者和下層實施的犯罪分子不能認定是具有指揮作用,但是這些人員有組織、策劃行為的,仍可以認定為首要分子。
綜上分析,在具體的聚眾鬥毆犯罪活動中,組織者通常又是策劃者和指揮者,但也存在多人分別充當組織者、策劃者和指揮者的情況。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組織、策劃、指揮行為之一的,便可認定為聚眾鬥毆罪的首要分子。如果數名犯罪分子分別實施了組織、策劃、指揮行為的,則均可認定為首要分子。
二、聚眾鬥毆對首要分子如何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按照故意傷人、殺人定罪。
構成聚眾鬥毆罪的,刑法往往對首要分子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體判處的刑罰還要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而定。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識,建議你登陸本站網站瀏覽相關的欄目,也可以諮詢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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