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犯罪形態有哪些?
在日常生活中,各形各色的犯罪十分常見,犯罪的方法和手段也多種多樣。而犯罪的形態是對犯罪進行判決的一個重要指標和方法,對於犯罪形態的認定關係到最終的判決,因此尤為重要。在《刑法》中,對於犯罪形態進行了一些規定。那麼犯罪形態有哪些呢?下面小編將為您介紹。
一、刑法中犯罪形態有哪些?
1、犯罪的完成形態:犯罪既遂。
2、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包括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二、犯罪形態
犯罪形態是指故意犯罪在其發生、發展和完成的過程中的各個階段,因主客觀原因而停止下來的各種犯罪形態。從階段到形態理論上措辭的變化。本章是犯罪構成理論的補充,也可以説是修正的犯罪構成。儘管犯罪的未完成形態表面上不符合犯罪的基本構成要件,但因其行為本質上具有社會危害性,與此相反,排除犯罪性的行為表面上符合犯罪構成,但因其本質上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故不認為是犯罪。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一個行為,一個行為導致一個後果,一般是結果加重犯。
其次行為人實施了一個行為導致多個後果,這個是想象競合犯。
牽連犯一般是為達到某個後果,實施多個行為導致多個後果,比如為了殺人,先偷槍再殺人,一共兩個罪,為牽連犯。
異種數罪也就是普通的多個行為導致多個後果。
吸收犯也就是前行為的罪名吸收後罪名,行為人觸犯了一個罪名後又連帶觸犯第二個罪名,但是前罪包含後者,比如綁架後撕票是典型的吸收。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態,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具備了某一種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通常認為刑法分則是以一人犯一個既遂犯罪為標本的。從犯罪過程中的犯罪形態來看,刑法分則規定的是既遂形態的犯罪。
未完成形態包括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它們是犯罪的特殊形態,即不具備刑法分則規定的某種犯罪的全部基本要件,但其仍然具備犯罪構成,也正因此,才為其承擔刑事責任提供了基礎,只不過它是一種不同於犯罪既遂形態的特殊形態的犯罪構成。其特殊性體現在:它以刑法分則規定的的犯罪構成為基礎,同時,由刑法總則的有關的條文為補充,犯罪的既遂是犯罪構成的一般形態,未完成的犯罪構成是犯罪構成的特殊形態,是修正的犯罪構成。
《刑法》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 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犯罪形態大部分只適用於故意犯罪中,只有在罪犯是出於故意的主觀的目的行使行為的時候,才能對該犯罪形態進行區分。在生活中,我們應當警惕犯罪,有良好的防範意識,保護好自己。遇到犯罪的時候,應當在環境允許的情況下首先報警,才能保證自己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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