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形態的類型有哪些?
一、犯罪既遂形態的類型有哪些
1、結果犯
結果犯的犯罪既遂,不僅要求行為人實施完畢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行為,而且要求犯罪行為實際造成法定的危害結果。所謂法定的危害結果,具體是指刑法分則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對犯罪對象造成物質性、有形的、可以具體測量確定的損害結果。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等犯罪,均為結果犯。
2、危險犯
危險犯的犯罪既遂。不僅要求行為人實施完畢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行為,而且要求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的危險狀態,但不要求犯罪行為實際發生某種危害結果。一般認為,我國刑法分則第114條和第115條規定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決水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完全罪以及第119條規定的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罪,均屬於危險犯。
3、行為犯
行為犯的犯罪既遂,要求行為人實施完畢法定的犯罪行為。只要行為人實施完畢法定的犯罪行為,即使犯罪行為沒有實際造成危害結果發生,甚至沒有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現實危險的,也構成犯罪既遂。一般説來,行為犯所要求的犯罪實行行為往往要經歷一段時間過程,達到一定程度。完成這段時間過程並達到一定程度的,即為犯罪既遂。例如脱逃罪,如果脱逃行為達到了使行為人擺脱監管機關和監管人員的實際控制的狀態和程度的,即為脱逃罪的既遂。
4、舉動犯
舉動犯的犯罪既遂,不要求犯罪行為發生實際的危害結果或者造成危害結果發生的實際危險,甚至也不要求犯罪實行行為實施完畢,只要行為人一着手犯罪行為,犯罪即告完成並完全符合犯罪構成。我國刑法規定的典型的舉動犯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由舉動犯行為人一着手實行犯罪就構成既遂的特點所決定,舉動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態。
二、犯罪既遂的特徵是什麼
1、行為人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
不應將過失犯罪、間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稱之為犯罪既遂。我們將犯罪既遂視為與犯罪未完成形態相對應的概念而使用。過失犯罪、間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態,也就不應使用犯罪既遂這一概念,只可使用犯罪成立的概念。
2、行為人必須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這是犯罪既遂成立的時間條件。如果行為人尚未着手實行犯罪,而只是實施了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創造條件的行為,就只是犯罪預備,而不能成立犯罪既遂。
3、行為人的行為齊備了某種犯罪的基本構成的全部要件
這是構成犯罪既遂的實質要件。這裏説的構成要件的齊備,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犯罪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齊備。
犯罪既遂是指一種犯罪形態,除此之外還有犯罪預備、犯罪中止以及犯罪未遂。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意味着已經完成了犯罪行為,因此就可能造成嚴重損害或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對犯罪既遂的處罰原則,就應當根據構成的罪名量刑標準,區別不同的情節作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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