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尋釁滋事罪走什麼程序?
(一)受案
1、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2、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3、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
4、對於在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進行初查。
5、初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採取詢問、查詢、勘驗、鑑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二)立案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説明理由,並將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相應退回案件材料。
(三)偵查
1、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2、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證明力予以審查、核實。
3、公安機關偵查犯罪,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嚴禁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僅憑懷疑就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
(四)偵查終結
偵查終結的案件,偵查人員應當製作結案報告。
結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2、是否採取了強制措施及其理由;
3、案件的事實和證據;
4、法律依據和處理意見。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公安機關應當立即辦理釋放手續,並根據人民檢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書面通知,及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對人民檢察院提出對被不起訴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檢察意見,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五)執行刑罰
對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罪犯,如果罪犯已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以及執行通知書,將罪犯交付執行。
對人民法院作出無罪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的判決,如果被告人在押,公安機關在收到相應的法律文書後應當立即辦理釋放手續;對人民法院建議給予行政處理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尋釁滋事罪辦案流程也遵循受案、立案、偵查、偵查終結、定罪等步驟,關於具體的立案標準和量刑標準在刑法中有詳細的規定,但是由於這一罪行在司法實踐中較為主觀,所以辯訴的空間較大,此時我們是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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