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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尋釁滋事罪可以諒解嗎?

一、在我國尋釁滋事罪可以諒解嗎?

在我國尋釁滋事罪可以諒解嗎?

可以諒解,但是尋釁滋事罪不屬於刑事和解範圍。尋釁滋事屬於妨礙社會管理秩序類的,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和解範圍,也不是過失案件,不滿足和解要求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尋釁滋事,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尋釁滋事作為我國的刑事公訴案件,如果已經被偵查機關立案,刑事部分是行為人無法控制的。要按照偵查、公訴、刑事訴訟的程序進行,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通過刑事審判,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雖然行為人無法與受害人進行刑事責任部分的調解,但是行為人可以就民事賠償部分,與受害人進行調解,儘量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以取得其諒解。那麼調解結果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量刑,爭取減輕處罰。

在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得到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但對適用和解程序的犯罪類型範圍作了明確限定,僅適用於: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和解程序。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尋釁滋事罪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尋釁滋事罪不在適用和解程序的案件範圍之內,因此尋釁滋事罪不能適用和解程序,更不能私了。

二、尋釁滋事罪的認定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着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人民法院針對刑事和解與被害人諒解的情形不同,對被告人的量刑也不同,很明顯人民法院對達成刑事和解的被告人在量刑上比取得被害人諒解的被告人從輕幅度要大。當公訴機關介入案件時,此案件起訴的一方就成為了國家機關。這個時候當事人的和解並不能使得案件歸於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