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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一、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既遂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445條【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主體為軍隊醫務人員,一般是負有救護治療職責的軍隊職務人員。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故意。即明知存在危重傷病軍人,且有條件救治,卻棄置不顧。

二、怎樣會構成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我軍的戰場救護秩序。在戰場上實行救護制度,盡最大可能搶救每一個傷病員是醫務人員的神聖職責。在戰時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害傷病軍人的行為,違背戰場救護的要求,會直接破壞戰場救護秩序,傷害廣大軍官與士兵的感情,削弱他們的戰鬥意志,損害部隊的戰鬥力。

在戰時情況下,這類行為性質更為惡 劣,後果更為嚴重。相關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對“拒絕診治按軍隊約有關規定就診或轉診的軍隊傷病員、拒絕對危急重症傷病員進行必要的搶救處理”的軍隊醫務人員,“違反本規則,觸犯刑律構成犯罪者,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戰時在救治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行為。拒不救治的對象必須是我方的傷病軍人。如果是受傷的其他人員,則不構成本罪。傷病軍人不僅包括狹義的傷員,還應包括因作戰而患病的病員。拒不救治是指對有條件救治的傷員棄置不顧不予搶救,一般表現為不作為的形式。

拒不救治表現為拒絕提供必要的搶救、治療,以控制、緩解傷情、病情,挽救傷病軍人的生命或者避免造成終生嚴重殘疾。拒不救治的行為可以發生在醫療救護的各個環節上,如值班護士拒不接診,醫生拒不檢診和進行搶救,檢驗人員拒不進行檢驗等。有條件救治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只有客觀上具備救治的條件,才能證明行為人拒不救治傷病軍人存在主觀上的罪過。是否具備救治傷病軍人的條件,應根據傷病軍人的傷情、病情,結合救護人員的技術水平、醫療單位的醫療條件及當時的客觀環境,綜合認定。

因此如果是在戰時,傷病軍人受傷,而軍隊的醫務人員明顯是有條件救治,但是卻拒絕救治導致了傷亡情況嚴重或者是明知應該就是卻故意不救治,也是可以觸犯此罪的,此罪那麼通常是在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因為沒有及時救治或者是故意不救治導致了軍人死亡,通常是在5~10年有期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