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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既遂具體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既遂具體量刑標準是什麼?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既遂具體量刑標準是什麼?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既遂具體量刑標準是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來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殘,一般是指二等以上的殘廢。其他嚴重情節是指拒不救治,如遺棄病軍人的主觀動機惡劣的,拒不救治傷病軍人多人或多次的,拒不救治重要傷病軍人的,拒不救治傷病軍人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等。

二、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我軍的戰場救護秩序。在戰場上實行救護制度,盡最大可能搶救每一個傷病員是醫務人員的神聖職責。在戰時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害傷病軍人的行為,違背戰場救護的要求,會直接破壞戰場救護秩序,傷害廣大的感情,削弱他們的戰鬥意志,損害部隊的戰鬥力。在戰時情況下,這類行為性質更為惡劣,後果更為嚴重。《中國人民解放軍醫院工作暫行規則》等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對“拒絕診治按軍隊約有關規定就診或轉診的軍隊傷病員、拒絕對危急重症傷病員進行必要的搶救處理”的軍隊醫務人員,“違反本規則,觸犯刑律構成犯罪者,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戰時在救治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行為。拒不救治的對象必須是我方的傷病軍人。如果是受傷,則不構成本罪。傷病軍人不僅包括狹義的傷員,還應包括因作戰而患病的病員。拒不救治是指對有條件救治的傷員棄置不顧不予搶救,一般表現為不作為的形式。拒不救治表現為拒絕提供必要的搶救、治療,以控制、緩解傷情、病情,挽救傷病軍人的生命或者避免造成終生嚴重殘疾。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軍隊醫務人員,一般是負有救護治療職責的人員。本條對本罪的犯罪主體並沒有直接作出明文規定,但規定了“在救護治療職位上”。這一規定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從身份上看,行為人應是醫務工作人員,包括臨時被委派從事醫務工作的人員;二是從時間上看,這些醫務工作人員正在崗位上履行救護治療職責,如正在上班、值班或者被指派從事臨時搶救任務等。如果行為人不是醫務工作人員,或者不是正在履行救護治療職責,而是在下班以後、休假之中或者從事其他工作時,則不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故意。即明知存在危重傷病軍人,且有條件救治,卻棄置不顧。

在戰爭年代救助受到傷害的軍人是非常重要的,任何的人生命都是需要尊重的,如果拒絕治療軍人,那麼需要對這種行為進行的懲罰,導致軍人死亡或者是存在嚴重的殘疾的,將從重處罰。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戰爭年代救助受到傷害的傷殘的病人是非常的重要的,任何人的生命都不能夠被忽視,一旦存在着有條件但是卻拒絕搶救傷殘的軍人的情況之下,將會構成一種犯罪行為,必須要進行嚴厲的懲罰。具體量刑的話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