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構成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一、如何確定構成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侵犯的客體是我軍的戰場救護秩序,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戰時在救治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行為,主體為軍隊醫務人員,在主觀方面表現故意,具體構成條件是:
(一)、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我軍的戰場救護秩序。在戰場上實行救護制度,盡最大可能搶救每一個傷病員是醫務人員的神聖職責。在戰時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害傷病軍人的行為,違背戰場救護的要求,會直接破壞戰場救護秩序,損害廣大軍人的鬥志,削弱他們的戰鬥意志,損害部隊的戰鬥力。在戰時情況下,這類行為性質更為惡劣,後果更為嚴重。
(二)、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戰時在救治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行為。拒不救治的對象必須是我方的傷病軍人。傷病軍人不僅包括狹義的傷員,還應包括因作戰而患病的病員。拒不救治是指對有條件救治的傷員棄置不顧不予搶救,一般表現為不作為的形式。拒不救治表現為拒絕提供必要的搶救、治療,以控制、緩解傷情、病情,挽救傷病軍人的生命或者避免造成終生嚴重殘疾。是否具備救治傷病軍人的條件,應根據傷病軍人的傷情、病情,結合救護人員的技術水平、醫療單位的醫療條件及當時的客觀環境,綜合認定。在緊急情況下,對確實無條件搶救治的,或者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未予及時救治的,不應視為拒不救治。
(三)、主體要件。主體為軍隊醫務人員,一般是負有救護治療職責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故意。即明知存在危重傷病軍人,且有條件救治,卻棄置不顧。
二、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量刑標準
1、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殘,一般是指二等以上的殘廢。其他嚴重情節是指拒不救治,如遺棄病軍人的主觀動機惡劣的,拒不救治傷病軍人多人或多次的,拒不救治重要傷病軍人的,拒不救治傷病軍人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等。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傷病軍人不僅包括參與作戰的傷員,還應包括臨時患病的工作人員,在明知道有救助條件的情況下沒有展開救援,可構成違法犯罪行為,未及時救治傷病軍人會造成病情惡化,屬於間接上的傷害,情節嚴重的,可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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